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3年11月5日
(2023)苏1202民初4710号
刘进、邓淑梅:
本院受理原告曹阳与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保全措施一览表、冻结反馈表、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501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2023)苏1202民初5342号
魏宝红、陈连娣: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海陵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送达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03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23)苏1202民初5324号
王国华: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与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01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