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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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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背公序良俗擅处夫妻共同财产被判无效

日期: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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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背公序良俗擅处夫妻共同财产被判无效

2001年8月24日,吴红(化名)和秦一(化名)在亲朋好友祝福中登记结婚。直到2016年,秦一和许雪(化名)认识,夫妻间逐渐产生裂痕。

每年的“5·20”、情人节、七夕节等特殊日期,秦一向许雪转账520元、1314元互相“问候”。这样的“问候”终究是被吴红发现了,一纸诉状将许雪告上法院,请求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秦一向许雪转账钱款如数返还。根据吴红向兴化市人民法院提交的清单,2016年至2018年期间,秦一多次向被告转账,转账数额合计94401.8元。2016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也向秦一多次转账。转账数额合计12092.7元。

调查与处理

根据社会普遍现象,“520”“1314”因为其谐音,在当代语境下具有“我爱你”“一生一世”的特殊含义,普通朋友之间不适宜用此方式表达情谊。七夕节系中国传统节日,有“中国情人节”的文化含义,普通朋友之间不适宜庆祝此节日。

原告和秦一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该处分行为应认定为无效。本案中,秦一未经原告同意多次向被告转账,且依据部分转账数额或部分转账备注,秦一向被告转账已超过普通朋友用以维系情谊小额往来的限度,有悖公序良俗原则,故秦一向被告赠与行为无效。被告收到的秦一的转账款应予返还。

法律分析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积极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这不仅是传统婚姻家庭观念和道德的要求,更是《民法典》赋予夫妻双方的法定义务。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首先是物权的处分权能。《民法典》第311条的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且无论是过去的《物权法》还是现今实施的《民法典-物权编》都有规定善意取得必须符合法定要件方能成立。当财产被他人无合法依据占有时,所有权人有权根据物权的追及效力要求非法占有人返还财产,夫妻中的受害方可以行使物上请求权,以配偶和婚外同居者为共同被告,请求法院判令其返还财产。

其次是婚姻的日常家事代理。《民法典》第1060条第一款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为家庭考虑,有权以家庭或者夫妻的名义从事一些行为,这个权利在民法上称家事代理权。但夫妻一方滥用家事代理权,且第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属于滥用日常家事代理权(如本案共有财产赠与情人),也不属于善意第三人,其行为不对他方产生效力,另一方可以对抗第三人,即要求第三人全额返还。

最后从公序良俗民法原则上看。《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如果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共同财产赠予他人,这种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夫妻中的另一方以夫妻共有财产权为由请求返还的,应予支持。

法官寄语

兴化市人民法院 王兵

吴红和秦一在婚姻存续期间,秦一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予许雪,以维系婚外不正当男女关系,获得有违公序良俗的情感利益,其行为不仅违背了夫妻忠诚义务,也违背了公序良俗,侵犯了吴红的财产权利,该赠与行为无效,夫妻中的受害一方有权以侵犯共有财产权为由请求婚外情人予以返还。被告许雪明知秦一有家室仍与其保持不当关系,同时接受财物,有悖公序良俗,所取得的利益为不当得利,依法应当返还。

夫妻之间有互相忠诚的义务,作为他人婚姻的“第三者”,既要受到社会道德和舆论的谴责,最后还很有可能人财两空,实在是得不偿失。

我们每个人都应当洁身自好,爱惜自己,树立正确的婚姻观和金钱观,这样人生才能更加精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