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执法·我普法 以案释法
——泰州市法治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下半年至2020年3月,蒋某、洪某、余某、卞某明知他人可能利用银行卡从事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为谋取非法利益,卞某收购或自行办理共计6张银行卡出售给余某,余某将从卞某及从他人处收购的共计17张银行卡出售给洪某,洪某再出售给蒋某,蒋某将从洪某及他人处收购共计18张银行卡出售给他人。
经查证,卞某出售的1张银行卡被用于网络赌博资金结算。蒋某、洪某、余某、卞某分别从上述行为中获利人民币20000、12000、5000、3050元。经统计卞某出售的6张银行卡的结算金额合计人民币826万余元,余某、洪某出售的17张银行卡结算金额合计人民币870万余元,蒋某出售的18张银行卡结算金额合计人民币872万余元。
2022年1月4日,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检察院以卞某等4人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向姜堰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2年1月17日,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卞某等4人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七个月不等,缓刑一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并处相应罚金。
【法律分析】
依据客观行为,综合认定涉“两卡”案件中的“主观明知”。本案中,卞某等4人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文化程度均为大专,明知银行卡不能购买、出售,为获取非法利益,仍向他人收购并出售多张银行卡,相关银行账户内进、出账频繁、资金结算异常、交易数额大,可以认定卞某等4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
卞某等4人的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据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的情形。本案中,经查证,卞某出售的一张银行卡被用于接收被害人充值入网络赌博账户的资金,且卞某等4人出售的银行卡账户内资金结算金额均达800万余元,远超立案追诉标准二十万元,应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寄语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检察院 朱国权
近年来,电信网络犯罪案件发案率居高不下,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破坏社会诚信,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该类案件具有涉案人数多、辐射范围广、涉案金额大等特点。不法分子为逃避监管、侦查,会采取购买、使用他人支付结算账户、账户之间来回转移资金等方式接收、“洗白”违法犯罪所得。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作为电信网络犯罪的下游犯罪,为电信网络犯罪的滋生提供了“温床”,应依法予以严惩,切实维护网络安全。通过该案提醒社会公众提高警惕,千万不要贪图小利出售自己的银行卡、支付二维码或为陌生人转移来历不明的资金,以免走上违法犯罪道路,成为“两卡”犯罪的“工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