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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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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执法·我普法 以案释法

日期: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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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2版:要闻       上一篇    下一篇

我执法·我普法 以案释法

——泰州市法治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获取最大利润,泰州医药高新区某卤菜店的经营者徐某某把心思放在了一款可作弊电子秤上。

2020年8月4日,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卤菜店检查时,发现该秤在称重500克标准砝码时显示数值为530克。也就是说,顾客买到的500克卤菜,实际只有470克。

该电子秤可以通过在开机时输入密码等操作使显示的数值比实际克重多,并可以选择从百分之五到百分之二十不等的数值。徐某某为达到欺骗消费者的目的,使用这台电子秤用于贸易结算,并根据需要随时调节计量准确度。

区市场监管局当日予以立案并依法进行调查。2020年8月10日,区市场监管局认定徐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构成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使用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计量器具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对徐某某予以处罚,没收计量器具准确度已被破坏的计量器具1台,处罚款1000元。

法律分析:

徐某某的行为构成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使用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计量器具违法行为

一台用于贸易的计量器具,其显示的读数应该是准确的、固定的。而该案中,徐某某可以通过操作选择电子秤读数准确来应对国家强制检定,也可以通过操作来选择电子秤多出从百分之五到百分之二十不等的显示数值,已经严重破坏了计量器具的准确度。而当徐某某选择多出从百分之五到百分之二十不等的显示数值时,给消费者的商品实际就少了,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徐某某购买、使用该破坏精准度电子秤的行为,是主观故意的,是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使用计量器具不得破坏其准确度,损害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的规定。定性其构成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使用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计量器具违法行为,适用法律、定性准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七条“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对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没收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对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对徐某某进行行政处罚。

执法人员寄语

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市场监管局新城分局 李桂梅

电子秤作为最常见的贸易结算计量器具之一,与老百姓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购物时,超市、集贸市场在用电子秤计量性能的准确与否,也是大家最关心的问题。有部分商家为了个人利益将电子秤改造,使得电子秤被人恶意操控,尤其在农贸市场和海鲜批发市场特别多的出现电子秤被作弊的现象。作弊现象还有传染性,一个市场里有一个商贩使用,久而久之会有其他的商贩也会跟着使用。所以造成了市场里秤不再公平的现象,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

消费者在平时的生活中,可以预先在标准的秤上称出随身携带的物品的重量,比如手机、钥匙、手镯等,记住它们的重量,当怀疑市场上的电子秤有问题时,将这些物品放上去称量,如果数据有出入,则可初步断定其称量不准,这种办法简单易行,事实说明也很有效。

另外,用于贸易结算的电子秤属于国家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消费者在交易时,可以查看电子秤上是否贴有有效期内的强制检定的合格标签。还有在酒店和饭店消费时,尤其是对现买现做的海鲜等水产一类时,一定要亲自去看,仔细注意观察整个称重过程,避免被坑。最后,消费者要养成索取消费凭据的良好习惯,必要时可以通过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或向媒体曝光等方法,维护消费者自己的切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