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3年10月8日
(2023)苏1202民初4125号
柳泽龙:
本院受理原告陆明春与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02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23)苏1202民初3787号
陈宜顺、陈兆安:
本院受理原告田志明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507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