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促进规范国有资产招租行为
以案释法
主讲单位:
泰州市审计局
泰州市审计学会
某市审计局在对某事业单位开展审计时发现,该事业单位房屋出租未履行公开招租程序。某事业单位拥有国有资产甲广场,2016年12月,甲广场5楼四间房屋(建筑面积192平方米)租赁合同到期后,原承租方乙公司继续占用房屋。2018年10月和2020年1月该事业单位未履行公开招租程序,两次将上述国有资产继续出租给乙公司(合同三年一签),且租金由原来2.6万元/年降为1.5万元/年。
上述情况不符合《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95号)第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以及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担保,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并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以及该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市直单位资产出租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通过新闻媒体或张榜等形式对外公开招租”的规定。对此,审计要求该事业单位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资产出租行为,促进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审计聚焦国有资产增值 规范国有资产招租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