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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9
星期六
当前报纸名称:泰州日报

一“桩”烦恼

日期: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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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5版:法治       上一篇    下一篇

随着新能源汽车的普及,老旧小区停车充电引发邻里纠纷——

一“桩”烦恼

□通讯员 骥景轩

今年7月份,靖江市莲沁苑某区四楼的朱女士喜购了一辆新能源汽车,为方便充电,朱女士就请供电公司安装人员从自家自行车库里接了电线,把充电桩安装在居民楼后侧的墙体上。

老小区车位紧张,居民们总是“先到先得”,朱女士的烦恼也随之而来。为此,朱女士和同一楼道的车主沟通协调过几次,电是充上了,但每次总要费一番周折。

8月6日晚间,朱女士下班回家,发现二楼胡先生的汽车早已“占位”。购车后,朱女士和胡先生沟通协调次数最多,沟通中难免磕磕绊绊,两人都心存芥蒂。见此情景,朱女士气不打一处来,敲开了胡先生的家门。

“你赶紧把车挪一下,我的车要充电!”

朱女士语气不是很友好,正在吃晚饭的胡先生不免面露愠色。“你不见我正在吃晚饭吗?等我吃完晚饭再说!”

“之前已经和你沟通过好几次了,你不知道我回家要充电吗?”朱女士不依不饶。

“这车位是你家的吗?我也住这一幢楼,我怎么就不能停在那里呢?”

“你不能这么不讲理,我的充电桩安装在这,现在要充电,你必须把车挪走!”

“你觉得我不讲理,你可以去法院告我!”

……

话不投机半句多,两位邻居越吵越烈,朱女士忍不住口暴粗言,胡先生听到晚辈如此无理,上前就是两耳光……

接到报警后,江阴靖江园区派出所值班民警侯嘉诚迅速赶到现场。现场已经聚集了一些围观者,朱女士红肿着脸掩面哭泣。

“我年纪比你大一截,论理还是你的长辈,怎么能这样说话呢?”胡先生情绪激昂、愤懑不已,这车位也不能因为朱女士安装了充电桩,就占为己有。一边,双方家人也相互谩骂着。

侯嘉诚将双方劝开,并将当事人带到派出所作进一步调查处理。

网友断案

朱女士停车充电问题引发了网友共鸣,在栏目投票评论环节,“朱女士不可擅自在公共楼体墙面安装充电桩”“社区应提供公共服务空间,为新能源车提供充电方便”和“就此类纠纷,警方可协同社区提出解决方案”三个观点得到网友投票支持。

网友“布衣”:邻里之间应该友好沟通,社区和物业应加强管理,对有需要安装充电桩的业主合理引导,不能放任自流。

律师点评

江苏信义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陈铭

抢车位引争议,过激“维权”可能有理变无理。朱女士和胡先生因为一个公共停车位发生争议,进而大打出手,甚至闹进了派出所,胡先生因为气不过而对朱女士的两记耳光,有可能导致自身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此外,《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本案中引起纠纷的车位就属于公摊车位,并非产权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不因朱女士安装了充电桩,该车位就变成其自家车位,但胡先生因冲动而殴打朱女士的行为不仅可能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有可能受到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伤情较轻,不构成轻伤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可以对行为处以治安处罚,如果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的,则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本来占理,结果却没了理。

邻里之间互帮互助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多多换位思考,方能让邻里彼此之间的生活更加便捷。

法制员点评

江阴靖江园区派出所法制员 刘聿

拳头不能解决问题,在生活中遇到邻里间的纠纷可以报警寻求帮助,但通过争吵辱骂、甚至是动手的方式是万万不可取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之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该起警情中,如果双方不愿意握手言和,则要追究相应人员的治安违法责任。

民警处置

江阴靖江园区派出所民警 侯嘉诚

此起纠纷中,双方表述清晰,因停车问题导致口角纠纷,进而引发冲突导致动手。民警建议朱女士先去医院就诊,等检查完毕后到派出所进一步核查。之后民警将涉嫌殴打他人的胡先生口头传唤至所内,在民警的教育下,胡先生认识到了自身的错误。等到朱女士检查回来后,胡先生主动向其道歉,朱女士在冷静下来后也认识到自身的问题,表示自己一开始主动与胡先生沟通,在沟通未果的情况下,情绪比较激动,才会口爆粗言,再加上对方主动道歉以及自身检查下来没有大碍,所以也不追究胡先生的责任。

经调解,双方互相握手道歉言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之规定,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