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废止《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关于授予荣誉市民 称号的暂行办法》的决定 (2023年8月25日泰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有关规定,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不再具有“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职权。泰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废止《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暂行办法》。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废止《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关于授予荣誉市民
称号的暂行办法》的决定
(2023年8月25日泰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有关规定,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不再具有“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职权。泰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废止《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暂行办法》。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