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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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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绝不是“走过场”

日期: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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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绝不是“走过场”

2022年1月21日,泰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铸安1号”专项执法行动计划,对靖江某橡胶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

在检查时,执法人员发现,企业2021年制定的1月至12月主要的培训内容、计划及试卷为企业应付检查所制作。在检查该企业铁工车间时,员工于某进入储罐内(有限空间)进行打磨作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

安全生产培训方面“走过场”

检查人员发现,除安全生产责任制教育培训记录表为手写外,其培训人员签到表均为复印件。检查人员还发现,该企业提供的42份员工三级教育培训考试试卷均为同一试卷彩色复印生成,除员工姓名为手动签署,其他试卷填写内容包括批改的考核分数均一致。

经查,上述培训内容及试卷为企业应付检查所制作,企业实际上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规定。决定给予靖江某橡胶有限公司人民币肆万贰仟伍佰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有限空间作业方案

未经审批擅自作业

员工于某进入储罐内(有限空间)进行打磨作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该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9号)第八条:“工贸企业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对作业环境进行评估,分析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提出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并经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审核,负责人批准”规定。

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9号)第三十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的”的规定,决定给予靖江某橡胶有限公司人民币柒仟伍佰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靖江某橡胶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宋某人民币叁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2022年1月25日,针对该单位上述违法行为,泰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立案调查。在案件调查期间,该单位副总经理宋某、专职安全员李某和员工于某接受了行政执法人员的调查询问。

在调查完毕后,行政执法人员根据案件事实和情节,参照《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触犯不同的法律规定,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规定,决定合并处罚。

对靖江某橡胶公司作出人民币伍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某橡胶公司副总经理宋某作出人民币叁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2022年4月1日,行政执法人员向靖江某橡胶有限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2022年4月11日,行政执法人员向靖江某橡胶有限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执法人员寄语

泰州市应急管理局 韩祥俊

安全培训是安全生产的重要前提,对于这样一件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安危、社会稳定的事情,只能严肃对待,不能有半点麻痹大意。

必须指出,安全生产培训“走过场”是违法行为。殊不知,安全风险隐患藏在生产的各个环节、各个细节之中,一点点的失误都有可能铸成大错。相关单位和企业如果在安全培训方面偷工减料,打小算盘,必将受到法律惩处。

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部分封闭、进出口较为狭窄有限、未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间。未经审批擅自进入作业,极易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近年来,有限空间作业中毒窒息等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多发频发,安全形势复杂严峻,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这些事故的特点和共性问题明显,充分暴露出部分企业对有限空间作业风险辨识能力不足、认识不到位;未执行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和操作规程;将有限空间作业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以包代管、一包了之;未按规定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装备;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作业人员习惯性违章作业、出现紧急状况盲目施救导致人员伤亡扩大等突出问题。

安全生产不是“过家家”,安全培训绝不能“走过场”。各方不能有“喘口气”“歇歇脚”的侥幸心理,要始终秉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处理好安全与发展的关系,决不给安全事故以可乘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