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行政处罚告知公告
梁麦芝:
我所于2023年7月24日受理“7.24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案”,现依法对你行政处罚告知,因你无法直接到场接受告知程序,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现对你采取公告方式予以告知。告知内容如下:
处罚前告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公安机关依法查明:2023年7月22日上午、7月22日晚上、7月23日上午、7月24日上午,因不满泰州市纬立公司对亲属郭超飞死亡处理后续事宜,你伙同郭克飞、梁莲枝至泰州市纬立生活区门口采用撒纸钱的方式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以上事实有你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你的行为已构成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拟对你不予治安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你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
如果你对以上告知内容提出陈述与申辩,你应当自本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我所提出,逾期未提出陈述与申辩,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
泰州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
(高港分局)明珠派出所
2023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