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合同务工致眼失明, 该如何维权?
日期:08-04
无合同务工致眼失明,
该如何维权?
市民来电咨询:两年前,我到泰州一家企业从事抛光工作,不幸的是,刚工作几个月,在一次操作中材料碎片飞溅进我眼里,导致左眼视网膜破裂,术后眼睛已看不到东西。受伤后,公司老板以我是企业抛光组组长私人请来帮忙为由,不承认我和公司的劳动关系,老板在垫付部分医疗费后,拒绝再支付后续各项费用和赔偿。治疗期间我申请了劳动仲裁,可由于证据不足,确认劳动关系未获认定。后来我又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也认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不足,上诉后二审维持一审判决。据我所知,请我来的抛光组组长并不具备承包资质,请问我现在还有什么维权途径?
江苏联盛(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成启峰答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由于该市民所从事的工作,并非该企业所安排的工作,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工伤要求。但我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将违法转包、分包,作为视同工伤的情形。该《意见》第七条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本案中,如果该企业在抛光组组长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情况下,仍然将抛光工作分包给抛光组组长,这就属于违法分包。建议该市民,一是可以找企业老板协商解决,二是以企业违法分包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该企业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