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3年7月13日
(2023)苏1202民初2971号
魏华云:
本院受理原告周晓天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04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2023)苏1202民初1200号
常亮:
本院受理原告王亦臣与被告袁媛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1202民初120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