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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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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口这条路,埭东埭西人各执一词

日期: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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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7版:法治       上一篇    下一篇

村口这条路,埭东埭西人各执一词

□通讯员 骥景轩

2022年6月,对于靖江市孤山镇某村的村民郑龙(化名,男,45岁)来说是个喜庆、忙碌的一个月,家里正在翻新房,各种材料来来回回,都要他联系、操心。

6月6日,因为施工需要,郑龙雇了一辆吊车。下午1点,忙碌的郑龙却接到一个棘手的电话。原来,吊车在西埭被一辆三轮车拦住了。郑龙放下手里的活赶紧过来,询问三轮车是谁的。

“三轮车是我的,但是我就不让!” 住在西埭的刘甲(化名,男,68岁)满身酒气说,万一路被压坏了怎么样,你是东埭上的人,走我们这儿就要客气点!

“你家门口的路,还是我们东埭的人出钱的呢!”郑龙顿时火气上涌,一下子将三轮车推翻到路边,随即便让吊车过去了。回家后,郑龙又安排装载机来埭西头装黄砂,这次刘甲径直爬到了装载车驾驶室内阻挠行车,争执中郑龙用脚踹了刘甲,装载车司机赶紧从中协调,刘甲这才从车子上下来。

刘甲和郑龙的闹剧很快传遍了村里,晚上7点,西埭的人吃完晚饭后,聚在一块谈论中午的事情,几个西埭人不服气,纷纷说道:“刘甲家门口的路虽然是东埭上人浇的,但他们也是为了自己走路方便,大不了把路凿掉!”村民陈珍(化名,女)说道:“都是一个村里的人,我去和郑龙说,让他来打个招呼,这事儿就算过去了。”

陈珍找到郑龙,劝说郑龙向刘甲的家人道个歉,陈珍又接了一句:“不然,他们要凿路,不让你家走。”听到陈珍的前半句话,郑龙还不置可否,可听到后半句,本就不自在的郑龙更是火上心头,他立马去埭西理论。

“哪个要凿路?路是我们东埭的人浇的!”

“你们东埭的路还浇在我们西埭的地上呢,我们不要你们浇!”

“就是,你们浇路也是为了自己走方便。”

郑龙气道:“好,你们凿掉了我来放炮仗庆祝!”

此时刘甲的弟弟刘乙(化名,65岁)也来到了现场,得知哥哥刘甲被郑龙踢了,刘乙指着郑龙的鼻子骂骂咧咧。郑龙要去咬刘乙的手指头,刘乙立即缩回了手,反手给了郑龙一个耳光。郑龙立即上前揪住刘乙的衣领,推到一旁的电线杆子上。扭打中,刘乙脚下一滑跌倒在地,顿时眼冒金星、半昏过去,此时众人赶紧将两人拉开。6月9日,刘乙依旧感到身上多处疼痛,于是来到靖江市公安局孤山派出所报了警,要求郑龙赔偿兄弟俩的医药费。

网友断案

大部分网友认为,刘甲家门前的路属于公共设施,任何人不能随意破坏;也有网友认为路不是刘甲浇的,刘甲没有处置的权利。对于刘甲是否该索要医药费,网友们各执一词,但是倾向于郑龙和刘甲兄弟都有责任,都应该作出相应的处理。

网友“秋的记忆”:公共道路,理应是方便大家出行的公有财产,此路从刘甲门前经过,不是刘甲等自以为可以阻止通行的理由,当然也不是郑某在自己通行权受到侵犯后,就动手殴打刘甲、刘乙的借口,理应通过有关部门调解处理。

律师点评

江苏三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钱荣

本案涉及民法中的相邻关系,处理相邻关系应秉持“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相邻权的行使须以“必要”为限度,若超过必要限度,不动产权利人有权拒绝提供这种便利。

本案中,如果郑龙的车辆从西埭通行具有必要性,那么郑龙完全可以行使相邻权,要求刘甲为其通行提供便利。需要注意的是,本案并非严格意义上的相邻关系,因为刘甲是基于担心门前道路被压坏而阻碍郑龙车辆通行,而农村宅基地门前的土地及道路并不属于个人,而属集体所有。简言之,刘甲并非相邻关系中的不动产权利人,郑龙车辆的通行并未在实质上损害到刘甲的权益。

本案中郑龙有殴打刘甲、刘乙的行为,刘乙有殴打郑龙的行为,均是有过错的。从民法视角来看,郑龙对刘甲、刘乙,刘乙对郑龙均存在侵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以,如果刘甲、刘乙因郑龙的侵权行为而受伤产生了医疗费用,当然是可以要求郑龙赔偿的,但赔偿的比例需要考虑双方过错的程度。相对的,郑龙如果也受伤了,同样可以向刘乙主张赔偿。另外,殴打他人不仅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可能受到行政处罚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伤情较轻,尚不构成轻伤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行为人给予治安处罚,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最高可给予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如果殴打行为造成轻伤以上后果,则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若因此被判处刑罚,不仅让自己的人生留下了污点,还会影响后代的学习、就业,悔之晚矣。

邻居好,赛金宝。邻里之间本应互帮互助,实在不应该为一时意气向村邻拳脚相向,希望本案中的两家能够化干戈为玉帛,早日冰释前嫌。

法制员点评

靖江市孤山派出所法制员 张凯

农村道路属于公共道路,任何人都可以通行,刘甲无权阻拦。对于郑龙与刘甲、刘乙发生矛盾争吵后,郑龙殴打刘甲、刘乙的行为,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涉嫌殴打他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之规定,因民间纠纷引发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故民警可以组织郑龙和刘甲、刘乙进行调解,若调解成功双方达成协议并履行的,则对郑龙可以不予处罚,若无法达成调解,公安机关将依法对郑龙进行行政处罚。

民警处置

靖江市孤山派出所民警 孙浩

民警现场了解情况并进行了走访,本着为双方着想的原则,组织了数次调解,并联系村支书从中进行协调,在多方努力下,郑龙与刘甲兄弟俩从一开始的互不退让到放下间隙,握手言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