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3年7月6日
(2023)苏1202民初2361号
杨照金: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03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23)苏1202民初2811号
陈飞: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与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01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23)苏1202民初938号
费剑斌:
原告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1202民初93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30日即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凭本院上诉须知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案件上诉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