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3年1月15日,曹某以邮寄方式向A省自然资源厅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事项为“请求公开某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报告”。2月9日,A省自然资源厅作出答复告知书,告知曹某其申请的事项不属于信息公开条例所指政府信息,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曹某不服此答复,起诉到法院。
【法律评析】
法院经审理认为,曹某向被告A省自然资源厅申请公开的“某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不属于A省资源厅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而是省资源厅履行对下监督管理过程中制作的内部事务信息。且从原告曹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理由来看,其主要是对某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多次将原告所在地的集体土地转让、划拨给其他单位盖商品房,建停车场及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满,认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符合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所规定的“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情形,故A省自然资源厅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告知原告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正确,已经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A省自然资源厅对曹某的回复,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程序合法。法院驳回了原告曹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当事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而领导干部的离任审计报告,不是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政府信息,而是受组织部门委托、由审计部门制作的对领导干部的内部管理监督信息,该信息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不具备外部性。即便部分审计机关曾经公开或者愿意公开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信息,该行为亦是为了满足社会监督的需要,并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因此,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