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陈某于2013年购买了A公司在B市某镇开发建设的房产,因认为A公司在不具备房屋销售条件的情况下,由B市不动产登记部门为其颁发了房屋产权证的行为违法,遂向B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上级机关投诉,要求其督促B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撤销房屋登记并督促B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A公司进行处罚。后因上级机关在收到陈某投诉后未向其进行答复,陈某遂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上级机关针对其举报事项未依法核查或转送并告知的行为构成行政不作为。
【法律评析】
职权法定是判断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履行职责的基本原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应以被诉行政机关负有相应的法定职责为前提。本案中,陈某向B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上级机关提出举报,请求督促B市登记部门撤销其产权登记,督促下级行政机关处罚相关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上级机关虽具有监督其下级行政机关的职责,但此种职责仍需依法行使,不宜直接逾越法定职责界限,也不能在无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代替下级机关对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直接作出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决定。同时,即使涉案的登记行为违法或者陈某主张的公司违法行为存在,上级机关应当责令下级机关作出行政行为而下级机关未采取行动的,此亦系行政机关内部层级监督,应通过行政系统内部救济程序解决,而不能通过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来行使。即上级机关是否受理当事人的举报投诉,是否启动层级监督程序,如何监督、监督是否适当,是否改变或者撤销下级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等,均属于行政机关的内部管理行为,不属于司法权对行政权监督审查的范围,亦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因此,法院驳回了陈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遵守国家法律和纪律或者对有关公共事务的处理是否符合法律和政策予以检查、调查、处理,这是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该内部监督行为的结果最终体现于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或相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处理,即使申请人所举报的下级机关违法行为的事实成立,内部监督行为实施与否也不会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当事人可直接通过起诉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