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促进规范发放就业补助资金
以案释法
主讲单位:
泰州市审计局
泰州市审计学会
某市审计局在开展就业补助资金时发现,培训机构甲公司虚报课程领取补贴。甲公司与某职校签订《校企合作协议》,与该院经济管理学院合作举办电子商务专业,甲公司安排教师到该院教授相关课程,2018至2021年收取该院合作办学费137.59万元。审计发现,甲公司的关联单位乙公司将上述合作课程包装为乙公司在某职校开展的创业培训项目,以此向市人社局申领培训补贴,具体表现为乙公司创业培训课程与经济管理学院电子商务课程同一时间由同一名教师授课,涉及11个班级399人,申领就业补助资金30.12万元。
上述做法不符合《国务院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11号)“二、构建终身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八)大力推进创业创新培训”、省人社厅《关于做好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发放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20〕54号)第四条第四款“培训单位未按原培训计划和大纲组织培训,擅自删减培训内容、缩短培训课时的,或者申报培训的相关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不予生成培训合格证书序列号和拨付培训补贴”以及省财政厅、省人社厅《江苏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苏财社〔2019〕161号)第三十一条“各地人社部门健全完善就业补助资金审核发放机制,做好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基础工作,……有效甄别享受补贴政策的人员、单位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造假行为”的规定。审计提出后,市人社局从尚未拨付乙公司的创业培训补贴中扣除28.4万元,剩余1.72万元已发函追缴。
审计聚焦保就业 规范就业补助金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