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海陵区
人民法院公告
2023年6月14日
(2022)苏1202民初5795号
张少宇、黄桂花:
本院受理原告倪克霞诉被告张少宇、黄桂花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苏1202民初579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3)苏1202民初2157号
泰州市海陵区金龙橡塑有限公司、唐爱东、周云:
本院受理原告葛红生、唐爱锑诉被告泰州衣食住行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及你们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因无法以其他送达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03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