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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4
星期四
当前报纸名称:泰州日报

擅自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违法!

日期: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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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7版:国内       上一篇    下一篇

擅自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违法!

购置商品房本是件喜事,但好多业主在商品房未交付或即将交付时,屡屡接到装潢、家具、地板等商家的推销电话,着实“受宠若惊”。这背后,其实存在着商家擅自对消费者个人信息进行收集、使用的违法行为。

2021年12月10日,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某地板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前台桌上有笔记本2本、蓝色文件夹2个和玫红色文件夹1个。上述材料里有诸如楼盘名称、房号、业主姓名、手机号码等内容的客户信息,执法人员现场复印上述材料保存证据。

经查,自2020年起,该地板经营部开始收集客户个人信息,其中1282条在未经客户同意的情况下,拨打了客户手机号码,向客户推销其地板业务,并进行反馈标记。该地板经营部使用上述信息未产生交易,未从上述客户信息资料的使用中获利,无违法所得。

个人信息被收集作为商业资源使用

需征得消费者同意

关于个人信息的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对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要求有明确的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本案中,当事人收集的“楼盘名称、房号、业主姓名、手机号码”等客户信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个人信息。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被收集,并作为经营者的商业资源使用。

执法人员介绍,本案中,当事人为拓展商机,在未经消费者同意的前提下,擅自拨打其手机联系方式,向消费者推销商业业务,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擅自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是否需移送公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法条第三款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同时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因此,本案中,当事人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如何认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情节严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五项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本案中,当事人非法获取消费者个人信息1282条,未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因此,本案无需移送公安机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即可。

处罚:酌情处以罚款30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执法人员介绍,本案中,当事人擅自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未实际获利,结合考虑当事人初次违法、积极配合调查且如实提供证据,也未造成危害后果,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处以罚款30000元的处罚。

执法人员寄语

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李兴正

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徐培莉

近年来,针对个人信息的各种违法犯罪有愈演愈烈之势。伴随着个人信息泄露而至的垃圾短信、骚扰电话让人不胜其烦;更为严重的是,由于个人信息遭泄露而引发的大量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社会巨大损失,严重影响社会安定,成为社会公害。

近年来,我国逐渐加大了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法律法规也在不断完善,相关部门也加大了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打击力度。但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不会一蹴而就、一劳永逸。因此,消费者要提高警惕,谨慎处理自己信息。不随意填写调查问卷、快递单据消除个人信息后再丢弃、不在公共场所随意连接未知WiFi、不贪小便宜、不在朋友圈公开自己的健康码行程码等重要的个人信息、谨慎上传身份证件照片等,杜绝个人信息出现“裸奔”的机会。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及时寻求司法救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各行业应切实提高守法经营意识,切实履行法定义务,珍惜当前来之不易的市场环境和发展机遇。倘若继续视侵犯个人信息如儿戏,破坏了行业风气,损害了市场环境,最终会自食其果,被行业和消费者唾弃的同时,也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