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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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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蓝车”被扔进河,谁之过?

日期: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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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5版:法治       上一篇    下一篇

“小蓝车”被扔进河,谁之过?

□通讯员 骥景轩

想去的地方比较近,公交车不到,打车嫌贵,路边的“小蓝车”“小黄车”派上了大用场。轻轻一扫,跨上就出发,出行成本低廉,省去停车麻烦,共享单车深受市民欢迎。可是这次,“小蓝车”却莫名摊上事了。

刘先生是靖江市区“小蓝车”回收整理工作负责人。2022年8月9日下午4时许,他发现有两辆小蓝车的GPS信号异常,于是他循着定位信号一路查寻。

在人民公园北侧的支河沿路边,刘先生发现两辆“小蓝车”竟被扔在了小河里,只露出了半个车头。刘先生埋怨着“肇事者”,奋力把车打捞上来,经检查,其中一辆的车锁已损坏,价值500余元。

“你是负责这个‘小蓝车’的吧?” 刘先生转头一看,老张(男,60岁)迎面走了过来,语气并不那么友好。“不瞒你说,这个车就是我扔河里的!”“既然你主动承认,那么就应该赔偿。”“我还正要找你们呢!你们的‘小蓝车’压坏了我的脚,你们要赔付我医药费!”老张越发理直气壮,反而责问刘先生。

“‘小蓝车’好好地停在路边,明明是你损坏了‘小蓝车’,你却倒打一耙,你说说看它怎么就压到你的脚了?”刘先生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

听完这话,老张火气更旺了:“要不是你们把停车位划在我家门口,我昨天回家怎么会被撞倒?”

两人你一言我一句地争论着,原因渐渐清晰。8日上午10点多钟,老张骑着电动车回家时,有两辆“小蓝车”一半停在划线区域内,一半横在路的中央,老张躲闪不及连人带车撞上了“小蓝车”倒在路边,电动车压住了老张的左脚,左脚板即刻就肿胀起来。

家门口出了洋相,老张气不打一处来,忍着疼将两辆“肇事”的“小蓝车”扔进了河里。刘先生也觉得憋屈:“是骑行人没停放好,你怎么能冲着‘小蓝车’撒气呢?你把车扔到了河里,车损坏了,你理应赔偿啊!”此时,周边的许多居民也前来围观,大家你一言我一语说开了:“这里的路本来就窄,划了这个‘小蓝车’停车位让我们进出都不方便。”“这些车子经常停不到位置,路过这里的居民一不当心就会被剐蹭到。”……人多嘴杂,一时已辨不清是非,刘先生拨通了报警电话。城东派出所接到报警后,民警迅速赶到现场处置。

网友断案

大部分网友认为,相关部门应该科学合理设置共享单车的停放区域;很多网友说,老张将“小蓝车”扔进了河里,应该赔偿;更有不少人认为,“小蓝车”是具有公益性质的商业行为,市民都有责任呵护善待。

网友“lemon”:老张的火气撒错了地方,“小蓝车”多数时候还是方便了大众的,但确实存在乱停乱放的现象。

网友“马洲拍客”:一些骑行者胡乱停放共享单车,文明素质有待提高。

网友“偶像”:“小蓝车”“小黄车”等共享单车是公共财产,发生事故产生纠纷,理应联系其管理方协商解决或报警处理,但不是以此作为故意毁损公共财产的理由。

网友“哎呦喂呀嘎”的评论则带有诙谐的味道:“我走在马路上 看手机时撞了电线杆,奈何我力气小,不然河里多根电线杆子。”

律师点评

江苏钟山明镜(靖江)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副主任 郑玉军

我认为这个案件涉及了民事和行政两个问题。

一、民事部分主要涉及到侵权

侵权又包括侵犯人身权、侵犯财产权。侵权构成要件有四,过错,侵权行为,损害后果,侵权与损失有因果关系。

首先我们分析关于车辆受损的问题:老大爷有过错(故意扔车),有侵权行为,有损害后果,侵权与损失有因果关系。老大爷依法应当赔偿车辆所有者损失。但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规定,若被侵权人也有过错,则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赔偿份额。

本案中,车辆所有者有无过错呢?似乎没有什么过错,很难让它每个停车点都派人去实时管理停车的人,这不现实,但是它作为所有者(我们暂定它也是管理者),还是有一定过错的,毕竟它是所有者、管理者,有义务让车辆按照规范停放,以免造成他人损害。故认为车辆损失,老大爷需要承担绝大部分的责任。

其次关于老大爷受伤的问题:这也是一个侵权责任的问题。

老大爷骑车撞到乱停放的共享单车导致自己跌倒受伤,车辆所有者有无过错?这里说明一下,民法里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本案车辆所有者有一定过失,但实际侵权人是没有按规定停放车辆的人,老大爷可以向实际侵权人主张赔偿,也可以向车辆所有者主张赔偿,同时老大爷疏于观察自身也有过错,我认为老大爷的损失由其自身、实际侵权人、所有者三者根据责任大小共同承担。

上述损失经过计算后,可以相互抵消,剩余部分进行相应支付。

二、行政关系

老大爷在没有现实危险的情况下,事后把人家的车扔了肯定是违法的,但可考虑其年龄及情节(毕竟自己脚被压了)以及事后态度、积极消除影响等情况,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的处理。

法制员点评

靖江市公安局城东派出所法制员

吴志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之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本案中,老张因共享“小蓝车”乱停乱放导致自己骑车摔倒,一时怒气上头将“小蓝车”丢弃河中导致车辆受损,价值不大,后因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且积极赔偿获得对方谅解,双方达成治安调解,故公安机关可对其不予处罚。

但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违法行为都适用治安纠纷调解,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一)雇凶伤害他人的;(二)结伙斗殴或者其他寻衅滋事的;(三)多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四)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意调解处理的;(五)当事人在治安调解过程中又针对对方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六)调解过程中,违法嫌疑人逃跑的;(七)其他不宜调解处理的。不适用调解的违法行为,将依法受到行政处罚。

最后提醒: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违法有成本,劝君莫冲动。

民警处置

靖江市公安局城东派出所民警

张杜涌

张大爷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损毁公私财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之规定,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民警对张大爷进行教育普法后,张大爷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向“小蓝车”的管理人进行了道歉,并且积极赔偿对方损失,“小蓝车”管理人也承认其管理存在疏忽,谅解了张大爷的冲动行为,双方达成治安纠纷调解协议,此事得到圆满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