步道上穿行多辆电动车。晓风摄
电动车屡闯“最美步道”,散个步都不得安宁
热心市民:建议有关部门加装阻隔装置,并对这种不文明行为抓拍曝光
□本报记者 晓风
市区凤凰河畔,有一条长长的健身步道,自从去年9月沿河桥下的涵洞与步道相互衔接贯通之后,每天早晚,来这条健身步道上散步或慢跑的市民越来越多。最近,有市民向本报热线反映,他早晚从步道上经过时,常常看到电动车往来穿梭,速度还挺快,高度近视的他走路时不得不瞻前顾后,随时随地准备着左右腾挪、让道,这让本来愉悦的心情平添了几分困扰。
记者探访
健身步道上电动车“风驰电掣”
因与引凤路平行,这处健身步道被称为“引凤路健身步道”。据了解,近几年,为满足群众休闲健身的需求,我市陆续实施了“三河绿道”工程。“三河绿道”亦称“三河花径”,分别为凤凰河凤凰花径、周山河白马花径、南官河腾龙花径,引凤路健身步道便是凤凰花径的一段,从老街的福龙桥向南一直贯通到周山河路,长约5公里。
之前,由于凤凰河上有5座桥梁,桥下通道没有贯通,市民从健身步道上走一段就会被桥墩阻断。为将沿岸亲水空间、健身步道连成一体,我市将引凤路健身步道贯通工程纳入市政府重点投资建设项目。前年,梅兰路彩凤桥水上栈道工程率先实施,去年又对济川路金凤桥、永泰路丹凤桥、永晖路玉凤桥、凤凰路双凤桥4座桥梁进行了改造,并配置了景墙的建设,改造了沿途照明设施,不仅提升了步行体验,也美化了桥下空间。该步道因此荣登“2021江苏省最美跑步线路”年度榜。
5月26日傍晚,记者从玉凤桥下去,沿着蜿蜒的步道向南探访。此时夕阳西下,健步者逐渐增多,大家或快或慢地行走在步道上。“嘀,嘀!”一声声鸣笛不时打破宁静,有电动车陆续从南北驶来,有的接近行人时,会稍稍减速,有的则飞驰而过,根本不给行人多少躲避空间。记者用卷尺量了一下,步道最窄处2.6米,最宽处3米。
此时,正值旁边的省泰中附中放学,步道上家长开来的电动车更多了,几乎是一辆接着一辆,甚至还有电动三轮车。这些车辆从步行的市民身边呼啸开过,把行人逼到一边。在一些桥下的路段,因不时有车辆相会,行人只得停下来等车通过。
“电动车擦身而过,速度又快,常常让人吓一跳。”市民张女士家住新塘小区,每天晚饭后,她和家人喜欢到健身步道上走一走,但川流不息的电动车成了她散步时最大的担心。张女士说,步道旁紧挨着两所学校,上放学高峰期,从步道上开过的电动车尤其多,还有一些外卖小哥也会在此借道“风驰电掣”。特别是光线昏暗的夜间,有些电动车不开灯,一下子冲过来非常吓人。
市民支招
出台管理规定、增加阻隔装置
记者看到,凤凰河畔的健身步道上有多个出入口,这些出入口一般会散放着两三只石墩,也有出入口没有石墩。石墩之间的间距有的达半米多,电动自行车和三轮车可以自如穿行。另外,各出入口也未设置电动车不允许入内的提醒标识。
电动车骑车人为何不走大路,而偏爱从河畔步道上穿行呢?记者随机采访了几位骑车人,他们都称,是图方便。一位骑车男士说,若从引凤路上走,每经过一个路口都要等红绿灯,而顺着桥下贯通的步道走,可以不受红绿灯的约束,一路畅通无阻。此外,最关键的是由于引凤路被永定快速路“阻断”了,从路面上走,要绕行好远。而从桥下的步道走,可以直接穿越永定快速路,能节省不少时间。
既然叫健身步道,显然是不可以走电动车的。记者从市体育局群体处相关负责人处获悉,承担了交通通行功能的道路是不能称为健身步道的。所以,凤凰河畔的健身步道上理应禁止电动车通行。
市市政园林事业中心公园事业科工作人员说,引凤路健身步道,位于凤凰河景区内,景区规划为开放空间,本着让美景与城市街区无界融合、方便市民休闲健身的理念,凤凰河景区在步行道上设置了多个出入口。为防止电动车等进入,景区物业管理公司在出入口摆放了一些石墩。平时,保安巡逻时会提醒并劝阻电动车,但由于没有执法权,仍有市民不听劝阻,随意进出。
“如果设置围栏或者减少出入口,又不方便市民进出,影响景观通透性,且我们绿化养护、卫生保洁的车辆也不好进来养护。”该工作人员说,如何在方便群众和减少安全隐患上找到平衡点,目前他们也正在思考,但目前还没找到好方法。工作人员呼吁市民注意文明出行,不要随意将电动车驶入健身步道内,以免发生安全事故。
如何解决电动车闯入步道与行人争道的问题?一些热心市民向记者支了妙招。家住鑫龙家园的顾女士说,曾在外地街头看到斑马线上安装有升降式隔离桩和地锁。建议步道管理单位不妨借鉴这种方式,安装类似的装置,平时关闭,需要时再打开。
还有市民建议,应该把每个出入口的石墩加密,或者在关键的几个桥下通道,增加仅供行人通过的不锈钢栅栏。相信用“此路不通”的阻隔办法,也能立即减少电动车进入。
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华润国际小区居民王兵认为,相关部门也要及时出台关于步道的通行规定,再配合监控抓拍不文明行为并公开曝光,以及城管人员的劝导或处罚等措施,都应该能起到有效的警示作用。同时,热心公益的市民也可将看到的不文明行为“随手拍”,提交到相关职能部门的投诉平台上,再由职能部门进行分类处理。
延伸阅读
曝光公共场合不文明行为,不违法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如果不是以盈利为目的,拍摄了不文明行为人肖像,仅仅用于引起社会舆论谴责,没有恶意对影像中的肖像加工丑化,用于侮辱、诽谤、号召“人肉搜索”等行为的,不需要征得当事人同意,不构成侵犯隐私。
北京市律师协会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专业委员会主任陈猛解释,民法典对于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影响他人名誉免责及除外的情形进行了明确规定,对于不文明和违法行为是可以公开曝光的。从目的论来讲,将不文明和违法行为进行曝光,是属于运用舆论手段约束、制止、摒弃不文明和违法行为,倡导良好社会公德的举动,一定程度上起到警示和教育的作用。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韩旭解释,隐私是指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民法典规定了6种禁止实施的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但在公共场所拍摄他人不文明行为并不在此列,因此不属于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可以随手拍并发布在公共场所,且无需打码。(综合自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