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3年5月29日
(2023)苏1202民撤3号
泰州市富士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泰州市海泰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你们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 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507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2023)苏1202民初1690号
姚贵铭、江苏璞瑞电池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杨卫兵与你们及第三人江苏璞瑞电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01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23)苏1202民初616号
刘华明:
本院受理原告葛志友诉被告刘华明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1202民初6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