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挖坑”式格式劳动合同,违法!
2019年6月3日,刘某满怀期待入职某电器有限公司,填写员工入职申请表,确认入职要求,在公司提供的格式劳动合同签字。可是,工作一段时间后,当初的“期待”逐渐“塌方”。
问题出在当初签订的格式劳动合同以及单位提供的相关制度。“长期要求每月工作26天,奖励条件苛刻,以发奖金为由变相强迫加班……” 2020年12月13日,已工作满1年6个月的“老员工”刘某通过微信向公司负责人提出解除合同,并于25日正式离职。刘某11月实际工作26.5天、12月实际工作22天。公司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2020元/月,结算刘某11月、12月工资分别为2461.15元、2043.22元,双方发生争议。
之后,经劳动监察调解不成,刘某向泰州市海陵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了劳动仲裁。
工作时间偷换概念误导劳动者
“根据用工单位规定,工作日工作8小时实际上被违法拆分为工作时间6.7小时和延时加班1.3小时。” 海陵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朱忠虎介绍,这样的形式误导了劳动者。
朱忠虎说,国家实行劳动者每周工作40小时、每日工作8小时工作制。实际上该用人单位实行每周工作5天达33.5小时,每周工作不满40小时,则变相需要周六继续工作6.5小时。且通过约定将周六安排加班变成了以150%标准支付,掩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规定安排劳动者休息日工作且不能安排补休,应当支付劳动者200%加班工资报酬的法定义务,侵害了劳动者正常的休息和劳动报酬权利。
而其他所谓的奖励,则是建立在满勤月工作26天基础上,拒绝加班和有事假安排的,还会相应扣减。
工资支付约定处处是“坑”
按照公司规定计算,刘某满勤月工作26天,应发工资(含加班)为2700元,但是其中大有文章。
朱忠虎分析,按《劳动法》规定计算,月工资=法定天数22天×8小时×12元/小时+加班4天×8小时×24元/小时=2880元。
“这样一来,用人单位每月则侵害劳动者工资报酬权益180元。” 朱忠虎解释,工作天数如小于22天,而按用人单位要求必须工作26天,则侵害劳动者工资报酬权益将更多。
对于用人单位辩称的“公司制度给予的各种奖励,可以无条件抵充经折算26天工资超过2700元部分。”朱忠虎解释,该理由混淆了基本工资与加班工资、绩效工资、奖金的概念和基本功能。
朱忠虎说,这种将考勤奖励等设定在每月工作满26天的奖励,并不具有合理合法性,实属变相强制劳动者加班的不法制度,损害了劳动者依法获得加班工资的权益和奖励的激励效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起案件中,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劳动者每月工作满26天的,发放相应的综合奖励,其中对不同奖励内容设定了相应的扣减奖励数额,如规定劳动者拒绝加班每天扣减200元。制度规定劳动者辞职要提前3个月通知,否则按最低工资标准给付未结工资并扣减所有奖励。
朱忠虎解释,公司这些规定严重违法,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休息休假和劳动报酬权益。因此,刘某有权依法解除与某电器公司的劳动合同,并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
处理:依法补发工资及奖励
本案中,海陵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认定公司违法。刘某11月实际工作26.5天、12月实际工作22天。本案经仲裁庭主持调解,最终单位与刘某达成了调解协议,依法定标准计发了刘某2个月的工资及奖金。
刘某11月基本工资及加班工资应计算为3072元(当月法定21工作日×8小时/日×12元/小时+休息日加班5.5日×8小时/日×12元/小时×200%)。因用人单位未能提供11月可以扣减刘某考勤奖励、考核奖励、技能奖励、绩效奖励等综合奖励1300元的证据,刘某11月工资应为4372元。
刘某12月工作至24日计22天,工资应计算为2496元(实际法定18工作日×8小时/日×12元/小时+4个加班日×8小时/日×12元/小时×200%)。关于奖励方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五项的立法本意,刘某是依法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少上的4天班,是因用人单位的侵权行为所致,因此应当按照有利于劳动者的工作不满26天每少上1天班,扣减综合奖励100元标准,计发刘某综合奖励900元,故合计应发放刘某12月工资为3396元。
此外,刘某工作年限已超过1年6个月,电器公司还应按照刘某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其2个月平均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
执法人员寄语
海陵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朱忠虎
人而无信,不知其可。无论个人还是企业,诚信都应当是我们在社会上的立身之本。
为了降低生产成本,赢得竞争,最大限度地追求利润,一些企业放弃了底线、触碰了红线,以身居强势的姿态炮制出所谓的“规章制度”,一味从职工身上获取利润,而无视职工的权益与发展,丢失基本的社会责任。这严重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背道而驰,从长远来看,这样的企业必将会被市场所淘汰。
依法、合理、公平的企业规章制度,是激励员工奋发工作的动力。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大力弘扬“劳动最光荣、劳动最崇高、劳动最伟大、劳动最美丽”社会风尚的今天,尊重职工,经营者才会赢得职工的认同和信任;善待职工,企业才能赢得腾飞的明天和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