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3年5月17日
(2023)苏1202民初1833号
夏立、刘秋平:
本院受理原告储丽琴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02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2022)苏1202民初5048号
顾远:
本院受理原告徐志军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苏1202民初50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