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海陵区
人民法院公告
2023年5月10日
(2023)苏1202民初1346号
吴凤根:
本院受理原告马根喜诉被告吴凤根继承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送达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503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23)苏1202民初425号
祝瑞兰: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1202民初42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3)苏1202民初1690号
姚贵铭、江苏璞瑞电池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杨卫兵与你们及第三人江苏璞瑞电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01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