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春兰路上,泰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建成后,路边的绿化带拦在了东门口。公司便擅自在春兰路某小区东门侧分带开道口,没想到这一开竟违法了。
2021年10月21日,泰州市城建监察支队将《案件线索移送函》移送至泰州市城市管理局。10月28日,城管执法人员对案发现场进行勘察,涉及公共绿地部分长15米,宽1.6米,面积为24平方米。
擅开道口涉及两项违法行为
——擅自移植城镇树木、
擅自占用绿化用地
调查过程中,泰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公司开发报建部经理姜某到市城市管理局接受调查。据姜某解释,移植涉案树木的原因是根据小区规划图纸,在小区东门外开一个道口,用于小区消防通道的出入,且绿化树木移植到附近绿化带内,未造成损失。
对此,执法人员作出解释。
《泰州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擅自强修剪、移植城镇树木。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强修剪、移植城镇树木的,应当向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一)因公共基础设施需要或者妨碍公共基础设施安全的;(二)对人身、财产安全构成威胁的;(三)严重影响相邻建筑采光、通风的;(四)严重影响行人以及车辆通行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泰州市绿化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绿地。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占用绿地的,必须经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临时占用绿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占用期满后应当恢复原状。”
执法人员介绍,移植涉案树木并开一个道口,用于小区消防通道的出入,符合《泰州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但当事人应当到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办理许可后方可实施移植。因此,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移植案涉树木,其行为构成擅自移植城镇树木。
本案中当事人将该处绿化用地占用拟用于作为该住宅小区的消防通道,如需占用,则非临时性占用,也绝非占用两年的时间,已构成擅自占用绿化用地的行政违法行为。
对于需要长期占用绿地应该办理何种手续?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因城市规划调整需要变更城市绿地的,必须征求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补偿重建绿地的土地和费用。”
因此,本案中当事人如需将此处用作消防通道长期占用,属于城市规划调整变更城市绿地,需征求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补偿重建绿地的土地和费用。
处罚:按每平方米500元标准
处以罚款12000元
执法人员介绍,当事人虽擅自移植城镇树木,但未粗暴砍伐树木,而是将树木移植到附近的绿化带内,未造成树木受损,依法可不予罚款。
而对于擅自占用绿地的违法行为,因当事人占用绿地是作为住宅小区的消防通道,而非为其他营利目的,且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部门调查处理,也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故予以从轻处罚。
《泰州市绿化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擅自占用绿地、占用绿地超过批准面积、期限或者占用期满后未恢复原状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所占绿化用地面积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本案中,当事人擅自占用的绿地面积为24平方米,结合考虑当事人在案件查处过程中积极主动配合、该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所开道口对于某小区东门消防通道正常使用存在必要性等三点要素,对当事人按每平方米5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12000元整。
执法人员寄语
泰州市城市管理局 瞿徐红
园林绿化是城市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与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对于城市环境的影响不言而喻。
政府对于园林绿化的保护非常重视,《城市绿化条例》《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泰州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都对园林绿化的保护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凡是涉及对园林绿化产生影响的行为,如强修剪、移植树木、砍伐树木、占用绿地等行为,必须取得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同意的规定,否则,擅自进行上述各种有损园林绿化、绿地的行为都会涉嫌违法,从而受到相应的处罚。
另外,如果伤害到古树名木,珍贵树木,或者盗伐森林达到一定的数量等,还会涉及刑事违法,当事人还有可能会因此被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