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3年4月6日
(2022)苏1202民初4306号
江苏中千碧华新材料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彭正诉江苏中千碧华新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彭正不服本院作出的(2022)苏1202民初4306号民事判决,依法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2023)苏1202民初657号
许永翔:
本院受理原告李晶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03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2023)苏1202民初1000号
左春良:
本院受理原告张年根诉被告左春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02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22)苏1202民初 5360号
王春传、吴成丽:
本院受理原告徐鹏与被告王春传和吴成丽、金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苏1202民初536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