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促进规范发放失业保险金及失业补助金
日期:03-30
审计促进规范发放失业保险金及失业补助金
某市审计局在开展就业补助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审计时发现,2021年1月至2022年9月,人社部门向不符合条件人员发放失业保险金,其中16名已死亡人员、33名正在缴纳失业保险人员,100名领取养老金人员,11名已在其他地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放5名已死亡人员失业补助金。
上述做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和第五十一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重新就业……(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人社部、财政部《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0号)第三条“2020年3月至12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可以申领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不超过当地失业保险金的80%”、第四条“与城镇职工同等参保缴费的失业农民工,按参保地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的规定。审计要求人社部门追回违规发放的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并加强各部门、地区和险种之间的数据共享,严格审批,切实保障基金安全。审计提出后,人社部门及时追回了多发放的失业保险金及失业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