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捕慎诉慎押”司法理念的检察实践审视
日期:03-25
“少捕慎诉慎押”司法理念的检察实践审视
随着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的不断提升,人权保护被摆在了更重要的位置。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提出“坚持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依法推进非羁押强制措施适用”作为工作要点。近年来,检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依法治国系列重要论述,不断深入践行“少捕慎诉慎押”司法理念,取得了积极成效。
一、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相关检察实践
“近现代人权思想的发展,主要就是以刑事程序中强制措施的抑制或合理化为中心展开的,刑事诉讼法的历史也可以认为是不断加强对强制措施的法律控制的历史。”最高检也提出健全完善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制度机制,将“少捕慎诉慎押”司法理念贯穿检察机关参与的各个诉讼环节、每一个涉羁押的刑事案件中。在检察机关“捕诉一体”改革后,原审查逮捕、侦查监督部门与公诉部门整合一体,有着全链条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条件和必要。
二、起诉必要性审查的相关检察实践
起诉必要性是检察机关作为公诉机关,在审查案件提起公诉方面的重大理念转变和制度引领。江苏检察机关通过正确行使不起诉权,发挥不起诉的教育修复功能,根据江苏省检察院2019年10月10日依法正确行使不起诉权情况新闻发布会,2018年以来该省检察机关对刑事和解的842人做出不起诉决定,危险驾驶罪、盗窃罪、故意伤害罪等轻刑犯罪占据了不起诉的前三位。最高检在关于人民检察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报告中指出“依法用好起诉裁量权。对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依照法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可能判处免予刑事处罚的轻微刑事案件,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208754人,占适用该制度办理案件总人数的11.3%”。
三、“少捕慎诉慎押”司法理念的检察实践远景
(一)形成与社会法治需要的良性供给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检察机关开展检察工作面临的形势发生了巨大变化,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有了新期待,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有了更高要求。在现代社会中,各种思想,各种认识,不同角度都会带来不同的社会声音。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司法理念,是回应人民群众对社会主义法治的新要求,要最大程度得到人民群众的支持,得到人民群众的认可,则需要检察机关等司法、执法机关持续提升司法公信力。
(二)加快与刑事诉讼制度的转化结合
“少捕慎诉慎押”司法理念要具体到司法实践中,需要在制度层面进行融合转化。检察机关是刑事诉讼制度全过程的实践者,作为实践者在刑事诉讼制度层面就有着充分的经验储备和创新动力,可以更好地促进司法理念融入具体制度中去。检察机关一方面应继续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用好起诉裁量权,运用好法律赋予的不起诉权,切实起到筛选分流案件,保障刑事诉讼参与人权利的作用。另一方面检察机关应积极探索企业合规等制度,从服务大局,护航经济发展,促进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相统一等角度,以更高的检察自觉,在制度层面研究如何产出更加优质的检察产品。
作者:靖江市检察院 刘苏杰
新疆农业大学 卢安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