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3年3月24日
(2022)苏1202民初5944号
海陵区益凡车件加工部:
本院受理原告王云林诉你加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加工部送达,现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向你加工部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03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23)苏1202民初121号
唐少波:
本院受理原告金丽丽诉被告唐少波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送达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503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23)苏1202民初570号
陈汝才、袁玉国、孙夕琴:
本院受理原告孙龙英与被告陈汝才、袁玉国、孙夕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02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23)苏1202民初924号
陆有林: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03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22)苏1202民初4306号
江苏中千碧华新材料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彭正与被告江苏中千碧华新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苏1202民初430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苏1202民初4638号
王新根:
本院受理原告张健云与被告王新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苏1202民初463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