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涉案宗地位于甲村,面积约20亩,A公司为占地单位,于2008年7月21日取得《集体土地使用证》,用途为工业用地,土地所有者为甲村村民委员会,该宗地被列入古城开发片区。2019年A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启动房屋征收拆迁程序,同年5月8日,古城开发片区指挥部签署《文化区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协议》。2021年3月4日,A公司通过邮寄方式向H省自然资源厅提出查处其所在地块违法行为的申请。3月11日,该查处申请转办至Z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3月24日,Z市局向A公司送达《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A公司于当日签收。
涉案《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中“处理意见”部分主要内容为“经调查,信访人举报的宗地位于甲村,面积约20亩,占地单位为A公司,该公司于2008年7月21日取得《集体土地使用证》,用途为工业用地,土地所有者为甲村村民委员会。2019年5月8日,A公司与古城开发片区指挥部签署《文化区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该宗地现状建筑物已拆除。截至目前,该宗地未启动土地征收程序,土地性质仍为集体土地。”
A公司遂以Z市局为被告提起本案诉讼,请求“依法撤销《信访事项处理意见》并责令其履行查处违法征收行为的法定职责。”
法律评析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系因A公司提出查处申请,请求“依法对申请人所在地块违法征收行为进行调查、处理”而引发。A公司认为“涉案土地存在未经合法审批而被非法征收的情况”,相关部门应依照《土地管理法》等规定予以调查处理。Z市局则认为A公司该申请行为系信访事项并按照信访程序予以办理,其理由主要在于Z市局涉案查处申请系由H省自然资源厅按照《信访条例》规定转办至其处。
但判断当事人的查处申请是否属于信访事项的依据不应基于行政机关内部定性,而更应从当事人具体申请内容及对应的法律规定等方面进行衡量。本案中,A公司涉案查处申请内容显示,其实质上是请求办理部门对可能存在的违法占地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相应地,《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亦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处非法占地行为作出规定。故A公司提出的涉案查处申请属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具有明确法定职责的事项,不同于《信访条例》调整的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行为,办理机关不应按照信访程序作出处理。至于Z市局提出的因系上级机关信访转办,即应为信访事项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