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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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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拘!起诉!

日期: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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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5版:法治       上一篇    下一篇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拘!起诉!

□通讯员 骥景轩

2015年,宝木(化名)在靖江注册了一家网络科技公司,同年5月,聘用惠惠(化名)为员工,因为有些熟识,并未与惠惠签订劳动合同,仅是双方口头约定薪资。

进入2020年下半年,因为疫情等原因,公司业务低迷经营困难。宝木陆续辞退了公司的员工,仅留下惠惠并向其承诺,等有钱了再将工资一起补给她。到2021年1月(春节前夕)公司关门时,宝木一直未向惠惠结算工资。

此后,惠惠一直联系宝木,希望能在春节之前结算2020年9月至2021年1月份的薪金。但宝木债务缠身,采取了拖的策略,对惠惠电话不接、微信不回。2021年春节之后,宝木去了河南郑州另谋生路。

2021年6月,一直联系不上宝木的惠惠来到靖江市人社局求助。经过调查,靖江市人社局认为惠惠反映的拖欠工资情况基本属实。同年7月,人社局采取多种形式向宝木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宝木于2021年8月2日前支付惠惠剩余的薪金。

时间到了,宝木依然杳无音讯。于是,人社局将案件移交到靖江滨江新区派出所调查处理。

经调查,宝木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拖欠惠惠2020年9月至2021年1月的薪金共计人民币14825.8元。在市人社局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后,宝木仍拒不支付薪金,且数额较大,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2021年8月28日,办案民警将宝木抓获归案。

在审讯室,经过民警的教育,宝木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连夜想办法把惠惠的薪金补发了。

2022年4月18日,宝木和其网络科技公司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网友断案

绝大多数网友认为,宝木即便是借贷,也应把员工的工资付清;其余网友也从法律的角度点评,认为不管熟不熟悉,都应签订劳动合同。

网友偶像:没有资金,不能作为拖欠员工工资的理由,更不是逃避支付的借口,人,可以丢掉钱财,但绝不能丢掉信誉,更不能丢掉人格……

检察官点评(节选)

靖江市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

赵小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2013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解释。

本案中,宝木的网络科技公司以逃逸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拒不支付1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10000元以上,数额较大,经靖江市人社局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宝木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照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定罪处罚。鉴于宝木及公司犯罪情节较轻,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已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故检察机关决定对宝木及公司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律师点评(节选)

江苏三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曹新亚

就本案而言,宝木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具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人的主体资格;市人社局分别以邮件投寄与手机短信的形式向宝木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送达程序合法、有效;拒付薪金共计人民币14825.8元,属于数额较大;待侦查机关厘清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与客观上的无力支付、困难型欠薪的界限等情节后,结合嫌疑人宝木在提起公诉前已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人民检察院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法制员点评

靖江滨江新区派出所法制员 何磊

宝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并且积极支付了劳动者惠惠的劳动报酬,公安机关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因宝木有犯罪前科,公安机关已将其移送至检察院审查起诉。

此外,民警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且根据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员工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协议时,有权利要求与该单位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在聘用员工时,也应积极主动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可能将面临“两倍工资”的赔偿。

民警处置

靖江滨江新区派出所民警 于迎幸

因宝木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之规定,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宝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并及时补上了拖欠的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