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3年3月17日
(2023)苏1202民初391号
陆晋:
本院受理原告泰州市梅兰春酒厂有限公司服务分公司诉被告陆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顺延)在本院203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2022)苏1202民初5488号
吴永栋:
本院受理原告郑欣与被告吴永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苏1202民初548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