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海陵区消防救援大队催告书送达公告
日期:02-15
泰州市海陵区消防救援大队催告书送达公告
泰海消催字告〔2023〕第0002号
泰州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东进路店:
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泰海消行罚决字〔2022〕第0090号)确定的义务,我大队于2023年1月18日依法作出《催告书》(泰海消催字〔2023〕第0002号,见附件)。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其他方式均无法有效送达该文书,现根据《消防救援机构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予以公告送达。《催告书》在《泰州日报》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催告书》(泰海消催字〔2023〕第0002号)
泰州市海陵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3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