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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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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海陵区消防救援大队催告书送达公告

日期: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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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3版:市(区)       上一篇    下一篇

泰州市海陵区消防救援大队催告书送达公告

泰海消催字告〔2023〕第0002号

泰州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东进路店:

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泰海消行罚决字〔2022〕第0090号)确定的义务,我大队于2023年1月18日依法作出《催告书》(泰海消催字〔2023〕第0002号,见附件)。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其他方式均无法有效送达该文书,现根据《消防救援机构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予以公告送达。《催告书》在《泰州日报》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催告书》(泰海消催字〔2023〕第0002号)

泰州市海陵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3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