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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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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海陵区消防救援大队 催告书

日期: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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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3版:市(区)       上一篇    下一篇

泰州市海陵区消防救援大队

催告书

泰海消催字〔2023〕第0002号

当事人: 泰州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东进路店,营业场所:泰州市东进路鹏欣丽都一号楼,负责人:姚旭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266899085XY。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和第五十四条之规定,限你单位于2023年1月31日前履行消防救援机构于2022年7月13日作出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决定,文书名称及文号为:《行政处罚决定书》泰海消行罚决字〔2022〕第0090号。

履行方式: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凤凰支行(账号:1115020919000099956)。

对以上事项,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的,将依法强制执行。

泰州市海陵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3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