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海陵区消防救援大队 催告书
日期:02-10
泰州市海陵区消防救援大队
催告书
泰海消催字〔2023〕第0003号
当事人:泰州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东进路店,营业场所:泰州市东进路鹏欣丽都一号楼,负责人:姚旭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266899085XY。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和第五十四条之规定,限你单位于2023年1月31日前履行消防救援机构于2022年7月13日作出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决定,文书名称及文号为:《行政处罚决定书》泰海消行罚决字〔2022〕第0089号。
履行方式: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凤凰支行(账号:1115020919000099956)。
对以上事项,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的,将依法强制执行。
泰州市海陵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3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