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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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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常州日报

防治涉企乱检查不妨“切一刀”

日期: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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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3版:文笔塔       上一篇    下一篇

涉企行政检查是行政执法主体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重要方式,初衷是为了规范和引导企业依法经营。但实践中,一些涉企行政检查乱作为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地方营商环境。对此,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反响强烈。今年初,国办印发《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提出要着眼稳定市场预期,着眼于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合理设置频度,妥善把握力度,着力提升精准度,努力做到既不缺位、也不越位。

最近一段时间,一些地方、一些部门乱检查乱处罚行为骤增,“以罚增收”“以罚代管”“逐利罚款”“远洋捕捞式执法”问题突出。财政部数据显示,2024年,全国税收收入174972亿元,比上年下降3.4%,全国非税收入44730亿元,比上年增长25.4%。这些数据已经引起国务院和国家有关部委的高度关注和警惕,有关部门正在进行深入分析研究。

其实,早在去年2月份,《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就已经颁布,要求依法科学设定罚款,严格规范罚款实施,全面强化罚款监督。但一些地方和部门,在财政紧张的困难面前,执行《意见》明显不到位,不仅行政检查和处罚的频次没有减少,处罚的力度也越来越大,小过重罚时有发生。这充分说明,行政手段管理经济的惯性不易改变,在经济下行的情况下行政冲动更是难以遏制。

因此,《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中明确指出,要明确行政检查主体,清理公布行政检查事项,从源头上遏制乱检查。要合理确定检查方式,严格检查标准和程序,加强行政检查执法监督,减少入企检查频次,杜绝随意检查。尤其是提出了“五个严禁”和“八个不得”的具体要求,令企业看到了希望。但是,“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1月7日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司法部相关负责人在介绍规范涉企检查情况时,引用了这句古语。强调的意思很明确,法令需要得到有效执行,才能真正让企业“吃下定心丸”。

从行政检查的主体来看,目前存在的绝大多数部门的职责中,或多或少地存在对市场主体的监督检查职能,他们都是合法的检查主体。从检查的事项上来看,都是法定职责中赋予的事项,都有白纸黑字的明文规定,而且都是公之于众的。从处罚的力度上来看,他们所做出的处罚决定,都在他们的职权范围内,都没有超过上限,有的看上去“人情味还挺浓的”。所以目前存在的现象,一切都“合理”,一切都“堂而皇之”,哪个都有“护身符”。

根据“无利不起早”的原则,在目前情况下对企业行政检查应该少之又少才对,为什么恰恰相反呢?这里深层次存在着不愿担责、只求免责甚至推责的问题。近些年来,随着追责制度的不断健全,对一些重大事情特别是安全事故追责采取倒查。该尽的职责做了没有,该去检查的去了没有,该作出的处罚作出了没有——这些都要“留痕”,因为“要用留痕来证明安全”“要用留痕来避免被追责”。于是,做了和尚的就要去撞钟,钟撞得越响越好;于是,企业就要面对无休无止的检查,涉企乱检查行为就成了难以治愈的顽疾。

治乱当用重典,治疗涉企乱检查这一顽疾,更需要用重典。首先要真正清理行政检查的主体,杜绝“多头检查、重复检查”。其次要真正清理检查事项,行政机关不是医院,不能不问病灶上来就开上一把检查单。再次要真正缩小行政裁量权,处罚的空间弹性大了,就会滋生腐败的土壤。

总结历史经验,对于普遍存在的顽疾性问题的解决,不是一刀切,就是切一刀。在目前涉企乱检查比较严重的情况下,不妨“切一刀”。国务院提出要实行“综合查一次”,但每个部门查一次,这么多部门企业也受不了。能否在今后专项行动中,对除了安全检查之外其他检查按下停止键?能否施行“查权归一家,综合查一次”,就是不管什么部门对企业需要检查的事项,归类到一个部门,由这个部门组织相关部门综合查一次。再比如,对一些经营已经比较规范、信用记录良好的企业,可以适当降低检查频次。我们已经处于大数据时代,这些应该是能够做到的。

检查从来只是手段,不是目的。一切检查,说到底是为了督促、帮助企业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把有限的行政资源真正用到刀刃上,用更科学、精细化的执行,真正提升涉企检查的质量和效率,才能既避免“一刀切”对合规企业的干扰,又强化对重点领域的风险防控,真正诠释“放管结合”的治理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