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和法治如鸟之双翼、车之两轮。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指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破解改革难题,巩固改革成果,做到改革和法治相统一,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及时把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制度。”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只有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有效保障下才能更具系统性、规范性、协调性,才能最大限度地凝聚社会共识,汇聚团结奋斗的力量。
坚持改革和法治相统一
改革是破,法治是立;改革是变,法治是定;改革强调突破性和创新性,法治强调确定性和规范性;改革表现得更为主动和活跃,法治表现得更为审慎和稳定。但差异性是两者的外在特征,统一性则是本质属性。
从目标上看,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同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共同服务于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大局。具体来说,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又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骨干工程,也是为了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从功能上看,法治具有明确性、公开性、稳定性、可预期性、权威性和国家强制性的特点与优势,能够为改革提供所需要的秩序环境。改革是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改革不合时宜的体制机制,能够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建设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
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科学指引下,我们党将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一同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在深化改革中健全法治,改革与法治“两轮”并进、行稳致远,共同开辟“中国之治”新境界。
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
目前,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改革越深入,遇到的阻力和压力就会越大,法治对改革的保障就越重要、越迫切。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了300多项重要改革举措,并将法治贯穿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国家安全、国防和军队、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等各领域。这样,就把法治和改革紧密结合起来,充分运用法治手段、借助法治力量保障改革,在法治轨道上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要坚持改革决策和立法决策相统一、相衔接,立法主动适应改革需要,积极发挥引导、推动、规范、保障改革的作用,使改革和法治同步推进,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规,及时推动相关法律的清理、修改和废止。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按照法定程序获得授权,确保一切改革举措都在法治轨道上进行。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金融法、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反跨境腐败法,完善监督法及其实施机制,修改监察法,编纂生态环境法典等,都是为了适应改革的需求,破除阻碍高质量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实现改革与法治的同步完善。
“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每一次成功的改革都是一次成功的制度创新。只有及时把改革实践探索中的成功经验上升为制度成果,并把完善的制度更好转化为治理效能,才能进一步推动改革不断深化。
以改革之力完善法治
改革是法治发展的强大动力,也是推动我国法治体系不断完善的重要方式。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坚定不移推进法治领域改革,坚决破除束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体制机制障碍。解决法治领域的突出问题,根本途径在于改革。”实践证明,法治在引导、推动、规范、保障改革的同时,也跟随着改革发展的脚步不断实现自身的完善。
针对目前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围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对深化法治领域改革作出重要部署。具体来说,要深化立法领域改革,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统筹立改废释纂,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健全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法规衔接协调机制。要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推进政府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完善重大决策、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健全行政执法监督体制机制。要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健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监察权、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确保执法司法各环节全过程在有效制约监督下运行,加强人权执法司法保障。要完善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机制,深化律师制度、公证体制、仲裁制度、调解制度、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改进法治宣传教育。要加强涉外法治建设,建立一体推进涉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服务、法治人才培养的工作机制,完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和法治实施体系,深化执法司法国际合作。
作者单位:中共常州市委党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