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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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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和承租方同为“厂中厂”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日期: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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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2版:要闻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记者综合

“厂中厂”是指一个生产经营主体将厂区的全部或部分场所出租给其他主体(包括单位或个人),在同一厂区内存在两家及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厂中厂”普遍安全基础较差、隐蔽性强,是生产安全事故高发、多发的“重灾区”。

出租方和承租方同为“厂中厂”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双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防事故发生。

出租方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有5项:在显著位置设置厂区平面布置图,标注承租企业位置、逃生路线;设置企业铭牌,限速、禁停等交通标志;配齐消防设施设备,与承租方共同做好维护保养;加强公共区域的秩序和卫生管理,严禁公共区域违规搭建或随意堆放物资、垃圾;设置厂区内的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点,安装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

承租方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有6项:设置厂区内的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点,安装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在作业现场张贴相关制度及警示标志,并严格执行有关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安全使用电气设备,严禁电气线路私拉乱接;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或危险废物应设置专门仓库或存放点;保持安全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划定安全通道线,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应急疏散标志、应急照明指示灯等;不得将生产经营场所、仓库、宿舍等合并设置,形成“三合一”“多合一”现象,不得将职工宿舍设置在车间或仓库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