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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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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2.4万余元为母理疗, 事后起诉退款被驳回

日期: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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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3版:社会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讯(记者宋浣竹 通讯员葛桑桑 钱 潮) 消费者接受服务后,若认为效果未达预期,能否要求全额退款?日前,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服务合同纠纷案,原告以理疗无效为由诉请退款,被依法驳回。

  2023年11月,庄某看到某中医养生服务部门店张贴着“快速祛痛”等宣传广告,为缓解母亲的脑梗后遗症疼痛,便带母亲到店咨询调理服务。门店技师为庄母进行身体评估后,庄某支付380元体验单次理疗。体验后,庄母自觉症状有所缓解。次日,庄某再次带母亲到店,购买了双腿一个疗程共10次的理疗服务,共计支付24260元,并代为签署了《顾客调理须知》,须知明确载明“本服务不治病,治病请到医院就诊”“调理疗程结束后,病症缓解或消失了,并不等于调理部位彻底恢复正常”等内容。后续理疗期间,技师每次服务后都会询问庄母的感受并做记录,如“脚提起来轻松了”“两脚感觉松了”等,庄母均在记录上签字确认。全部理疗于2023年12月完成。

  2025年4月,理疗服务结束已逾一年,庄某联系商家要求退款,称母亲仍诉疼痛,认为当初的理疗“还不如不做”。双方协商无果。2026年4月,庄某诉至市人民法院,要求商家退还全部服务费。

  庭审中,双方各执一词。庄某主张商家存在虚假宣传,广告中的“快速祛痛”“中医绝学,快速解决疑难杂症”等用语误导其消费,且母亲不仅没有好转,反而疼痛加重。商家则表示,“快速祛痛”是调理服务的特色,店内及调理须知中均明确写明“不治病”,服务属于保健调理而非医疗行为,技师从未承诺包治包好,且每次调理后均有客户签字确认效果,服务已完整履行。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商家是否存在虚假宣传或欺诈行为,以及是否构成根本违约。”市人民法院法官表示,关于宣传是否构成欺诈,庄某签署的调理须知中已明确载明“不治病”“非医疗行为”等内容,庄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签字即应视为知晓并接受服务性质为保健调理而非疾病治疗。在“非医疗”的定位下,“快速祛痛”的宣传指向的是调理过程中的疼痛缓解体验,而非对疾病本身的彻底治愈。因此,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商家存在欺诈或虚假宣传行为。关于是否构成根本违约,商家已按约定完成了全部10次理疗服务,庄母也接受了服务并在记录上签字确认。庄某在服务结束一年多后以效果不佳为由主张退款,与调理期间多次确认的良好效果直接矛盾,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服务本身存在瑕疵,该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且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商家已完整履行合同义务,不构成根本违约。最终,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庄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消费者,维权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能仅凭主观上的“觉得没用”就在事后要求退款。同时,商家在宣传时应注意措辞,不能用模棱两可或夸张的话语,诸如“快速祛痛”这类表述容易引发消费者的过高期待。在实际服务中也应注重沟通,避免产生误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