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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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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场高空“速度与激情”, 受伤谁担责?

日期: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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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3版:社会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讯(记者宋浣竹 通讯员周雅莉 王佳琦) 随着旅游消费不断升级,滑翔伞等高空极限运动日益受到追捧。然而,在享受高空乐趣、挑战自我的同时,此类运动潜藏的风险不容忽视。近日,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因滑翔伞飞行中碰撞受伤引发的纠纷案件,明确了高风险运动的责任边界,为广大运动爱好者和场地经营者敲响了警钟。

  2024年6月,我市某旅游公司依法取得相关部门空域使用审批,获批飞行时间为2024年7月1日至12月31日。为扩大基地知名度、积攒人气,同年8月24日,该基地工作人员邀请滑翔伞爱好者免费参与飞行,借助“伞友”的真实体验进行宣传推广。

  王某是一名持有滑翔伞B级飞行员资质的硬核玩家,受邀当天下午到达基地后,顺利完成了5趟独自飞行。次日下午,王某再次来到基地,观察好天气、检查好伞具,准备继续飞行。不料起飞后,为避让刚刚升空的其他爱好者,王某临时调整飞行航线,向场地中心空域飞行,过程中与一名相向飞行的“伞友”在空中相撞,被对方伞头缠住,导致王某急速下降坠地受伤。

  事故发生后,基地工作人员第一时间将王某送至市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王某存在腰椎骨折、外踝骨折、腓骨骨折及多处其他损伤。王某认为,旅游公司作为基地运营方,工作人员对开伞环境的判断及应急处理存在一定的过错,导致其受伤,要求旅游公司赔偿其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共计65433.28元。双方多次协商未果,王某将旅游公司诉至市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查明,旅游公司已依法办理滑翔伞项目的备案手续,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括通用航空服务,且空域使用申请获相关部门正式审批,经验资质合法齐全。王某作为持有相关资质的滑翔伞飞行员,具备独立使用滑翔伞进行飞行运动的能力,因此旅游公司允许其独立飞行并不存在过错。同时,本次是旅游公司免费提供场地给独立飞行的滑翔伞飞行员使用,飞行员于空中飞行是由其自行操控,而滑翔伞运动本身具有一定风险,王某作为具有专业资质的人员,其对于自身能力以及运动危险系数应当有所认知和预见。本次事故发生系王某与另一位滑翔伞飞行员在空中盘旋飞行时未尽注意观察、未保持合理距离导致二人在空中相撞,不能因王某在飞行中受伤,即认定作为飞行场地提供方的旅游公司对此存在过错。据此,市人民法院认定王某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与旅游公司不存在因果关系,旅游公司不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依法驳回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后王某提起上诉,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广大极限运动爱好者,参与滑翔伞、攀岩、跳伞等高风险运动前,务必理性评估自身技能和身体状态,充分认知风险,不依赖“兜底赔偿”,明晰“自甘风险”的法律后果。建议提前投保包含高空运动项目的意外伤害险,切勿将安全保障寄托于场地方或他人。同时,高风险运动场地经营者需注意,免费开放不等于免除管理责任。经营者应通过签署风险告知书、设置明显警示标识、留存现场管理记录等方式,尽到基本安全保障义务。一旦发现天气、场地等不适合开展运动的情况,应当及时劝停参与者,杜绝管理真空,防范安全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