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宋浣竹 通讯员王佳琦 丁卓远) 民间借贷是常见的资金往来方式,为了保障债权能够顺利实现,出借人往往会要求借款人提供保证责任,给债权上一道“保险”。不过,这道“保险”有严格的有效期,一旦错过维权时机,担保人便可免除责任。近日,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借贷纠纷案,明确了借贷中保证责任的法律边界。
2020年6月,市民翟某因为工程周转急需资金,向好友洪某借了50万元,并当场出具借条,明确约定还款日期为同年7月30日。为了让洪某放心,翟某还找来朋友丁某做担保,丁某爽快地在借条“担保人”处签字确认。当天,洪某就把50万元全额转给了翟某。然而,借款到期后,翟某以工程资金周转问题为由,迟迟不肯还钱。一开始,洪某碍于情面,只是偶尔口头催要,并未采取法律手段。眼看欠款一拖再拖,他也没着急向担保人丁某追责,总想着“有担保人签字,钱早晚能要回来”。直至2025年4月,在多次催款无果后,洪某终于诉至市人民法院,要求借款人翟某偿还借款本息,同时要求丁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案件审理过程中,洪某称自己曾委托案外人杨某向担保人丁某催收过欠款,认为其已经向丁某主张过权利,丁某应当承担担保责任。然而,经审理查明,直至2023年11月28日,杨某才在微信中提到丁某为翟某担保一事,但丁某对此并未作出任何回应。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洪某与丁某在借条中并未约定保证期间,根据法律规定,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在本案中即为2021年1月30日。洪某虽自称委托杨某催要欠款,但沟通内容既未提及丁某的担保义务,也没有作出明确的催要欠款意思表示,无法认定洪某在保证期间内向丁某有效主张了权利。最终,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翟某返还洪某欠款本息,驳回了洪某对丁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担保本是为债权上的一道“保险”,但如果债权人不重视保证期间,没有及时、有效主张权利,这道“保险”就会失效。市民在借贷过程中不仅要规范签订借条、担保协议,明确约定保证方式、保证期间等关键内容,更要在保证期间内及时、明确、有据可依地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才能切实保障自身债权得以实现。同时,也提醒保证人在提供担保前,务必清楚自身的担保责任和期限,谨慎为他人提供担保,避免陷入不必要的法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