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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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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老头乐”发生事故, 责任谁来担?

日期: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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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2版:社会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讯(记者宋浣竹 通讯员曹宇婷 葛桑桑) “老头乐”是一种三轮或四轮的封闭式电动车。日前,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驾驶“老头乐”发生事故后引发的索赔纠纷,依法驳回原告诉请。

  2021年2月,市民老何为了出行方便,从我市某电动车经营部购买了一辆四轮“老头乐”,商家向他开具了收款收据并交付了产品合格证、用户使用手册及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单。2022年12月,老何驾驶“老头乐”行至一处交叉路口时,因急于转弯,未按交通规则给直行车辆让行,与杭某驾驶的小客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老何受伤。经交警认定,老何违反了“借道通行或者变更车道应当让所借道路内行驶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这一交通安全法规,双方负同等责任。然而,老何却将事故责任归咎于车辆生产厂家和销售商家。他认为,自己购买的“老头乐”实际属于机动车,但生产厂家无机动车生产资质,销售商家在售卖时刻意隐瞒了该车为机动车、不能在公共道路行驶且需具备驾驶资格等信息,才导致自己驾车上路引发事故。2024年7月,老何诉至市人民法院,要求车辆生产厂家及商家某电动车经营部赔偿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并以经营部出售电动车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为由主张合同无效,要求经营部返还购车款。

  “老何未举证证明其购买的四轮电动车在购买时或在产品质量保证期内存在缺陷,故无法证明生产厂家、商家在生产、销售案涉电动车过程中存在过错。而且,他在驾驶案涉车辆过程中,并没有因为生产厂家生产的四轮电动车遭受致害危险。”市人民法院法官表示,根据老何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他就案涉交通事故承担同等责任的原因是其违反了交通安全法规,而非其自身不具备机动车驾驶资格或电动车本身存在问题。因此,老何因交通事故受伤与生产厂家、商家生产、销售案涉电动车的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综上,老何主张生产厂家、商家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老何与商家就电动车买卖的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老何主张商家退还购车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驳回老何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老何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