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任 命:
骆叶香同志为宜兴市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赵 玲同志为宜兴市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 颖同志为宜兴市人民法院审判员;
钱 潮同志为宜兴市人民法院审判员。
免 去:
陈国斌同志的宜兴市人民法院副院长职务;
刘红英同志的宜兴市人民法院少年案件审判庭庭长职务;
庄 妍同志的宜兴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审判员职务;
翟一平同志的宜兴市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王俐强同志的宜兴市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储哲君同志的宜兴市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