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接受张志钢同志 辞去宜兴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等职务请求的决定
日期:01-14
宜兴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宜兴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接受张志钢同志因职务变动和工作需要辞去宜兴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的请求,同意张志钢同志辞去宜兴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其中检察长职务还须报经无锡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无锡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