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宜兴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接受方海明同志因职务变动和工作需要辞去宜兴市人民法院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的请求,同意方海明同志辞去宜兴市人民法院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宜兴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宜兴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接受方海明同志因职务变动和工作需要辞去宜兴市人民法院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的请求,同意方海明同志辞去宜兴市人民法院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