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接受许兴城同志辞去 宜兴市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委员等职务请求的决定
日期:01-10
(2026年1月9日 宜兴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宜兴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接受许兴城同志因到龄退休辞去宜兴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宜兴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等职务的请求,同意许兴城同志辞去宜兴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宜兴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等职务,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