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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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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无血缘”拒绝赡养? 继父子闹上法庭

日期: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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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03版:社会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讯(见习记者宋浣竹 通讯员蒋 晨 王佳琦) 与继父母并无血缘关系,他们的养老问题该不该管?日前,市人民法院在一起赡养纠纷案件中给出了答案——继子女对抚养教育自己的继父母应当承担赡养义务,这一义务不因无血缘而免除。

  1992年,来自四川的李某经人介绍,带着与前夫所生之子小罗,与宜兴人老张共同组建了新的家庭,婚后二人未再生育子女。老张将小罗视为己出,得知小罗尚未去学校接受过教育,便托人安排其上学,承担各类支出费用。小罗成年后,也感念老张养育之恩,日常主动支付生活费,在老张生病时积极承担医疗费用,一家人度过了一段和睦的时光。

  然而近年来,老张与小罗因为房屋等财产问题产生隔阂,矛盾不断。2023年,老张因家庭琐事与李某发生争执,关系一度紧张甚至闹至法院,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不准离婚。此后,三人仍共同居住生活,但是关系已非从前,小罗对继父老张也不管不问了。随着年龄上升,老张慢慢缺乏劳动能力,于是,年逾七旬的老张将小罗诉至法院,要求小罗尽赡养义务,并每年支付赡养费5000元。

  “判断继子女是否需要对继父母履行赡养义务,关键在于双方是否形成法律上的抚养教育关系。”本案承办法官表示,本案中,小罗的母亲李某在小罗未成年时与老张登记结婚,自1992年起三人长期共同生活,老张不仅为小罗解决了入学问题,还持续承担其成长过程中的各项开支,已实际履行了抚养教育义务,应当认定老张与小罗形成合法有效的继父子关系。现老张年事已高,缺乏劳动能力,符合要求成年继子女支付赡养费的法定条件,且老张主张的每年5000元的赡养费,结合宜兴生活水平及小罗的负担能力,并未超出合理范围。最终,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支持了老张的诉讼请求。

  市人民法院法官表示,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因抚养教育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法律上与生父母子女关系具有同等效力。继子女对继父母的赡养责任,源于继父母在子女成长过程中实际履行的抚养教育责任,这种权利义务的对等性是法律平衡家庭关系的重要体现。因此本案中,即使老张与李某离婚了,小罗仍应当向老张支付赡养费。根据法律规定,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继父或者继母请求曾受其抚养教育的成年继子女给付生活费的,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抚养教育情况、成年继子女负担能力等因素,依法予以支持,但是继父或者继母曾存在虐待、遗弃继子女等情况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