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金融票证为何不起诉? 这份司法考量有温度
日期:12-02
本报讯(见习记者宋浣竹 通讯员赵誉涛 巩守泽) 因家庭开支拮据,市民赵玉(化名)私自取出家人交由其存入银行的钱款使用,还为掩盖过错伪造银行存单,此举是否构成犯罪?日前,市人民检察院结合案件特殊情节,依法对涉嫌伪造金融票证罪的赵玉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2023年7月,赵玉从工作单位辞职,在家待业,与其母亲、丈夫及孩子共同生活。此前,其母亲常将钱款交由赵玉代为存入银行。失去收入来源后,赵玉对其中一张5万元的存单动了“歪心思”,将钱偷偷取出用于日常开销。2024年5月,迫于心理压力,赵玉在社交平台联系了办假证的人,以几百元费用伪造了一张母亲名下的5万元银行存单,并自行保管。2025年初,赵玉因多重因素难以承受心理煎熬,产生了轻生念头,并在遗书中坦白自己私用钱款、伪造存单的事实,所幸被家人及时救下。但赵玉的母亲仍坚信该存单为真,于同年2月持该伪造存单到银行取款。银行柜员发现这张存单纸质偏硬、账号格式有误、客户填写栏位不符等问题,经系统核查确认为假存单后报警。案发后,赵玉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事实。
2025年3月,案件移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认定,赵玉实施了伪造银行结算凭证等金融票证的行为,面额达5万元,超过法律规定“面额1万元”的立案追诉标准,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至于赵玉将母亲交由其保管的银行存单取现的行为是否构成侵占罪,检察官认为,由于侵占罪属于自诉犯罪,司法机关应当秉持“不告不理”的原则,鉴于其取现行为无“拒不归还”证据,且属于家庭成员间财物往来,结合相关司法解释精神,不宜将赵玉的侵占行为入罪处理。考虑到本案情节特殊,检察官听取了赵玉母亲的意见。赵玉母亲表示谅解女儿,称知道钱款用于家庭开支,无需归还,希望司法机关宽大处理。
承办检察官表示,虽然伪造金融票证罪侵害的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但赵玉伪造存单的直接动机是为了掩盖其私自使用母亲钱财的行为,避免被母亲发现或责难,而非为了进行其他更严重的违法犯罪活动。该存单被赵玉母亲拿至银行兑付时即被银行工作人员发现,并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赵玉的行为,无论是对于国家金融管理秩序,还是对于其母亲,实质危害均不大。其母亲对赵玉表示了谅解,破裂的社会关系已经修复。除此之外,赵玉还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可以依法从轻、从宽处理。对于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嫌疑人真诚悔罪且取得家庭成员谅解的案件作相对不起诉处理,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且有利于化解家庭矛盾,帮助家庭关系的修复,维护社会关系的和谐稳定。
日前,市人民检察院就该案召开听证会,被邀请代表、人民监督员充分发表意见,一致认为赵玉的行为情有可原,并表示对于该行为有了新的认识,同意检察机关拟不起诉意见,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伪造金融票证的行为,还将面临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鉴于赵玉系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且生活状况不佳,市人民检察院行政检察部门再次召开听证会,听证员一致同意检察机关不再提出对赵玉行政处罚的检察意见。最终,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不再建议行政机关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