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见习记者宋浣竹 通讯员董大友 刘天澍) 酒后执意邀约邻居夜间非法电鱼,邻居不幸溺亡。近日,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对非法电鱼导致同伴溺亡的责任做出明确划分,同时为热衷野外捕捞的市民敲响安全与法律警钟。
市民李伟(化名)与王华(化名)是多年的邻居,平时就常趁着夜色一同外出捕鱼。2024年3月19日中午,李伟前往王华家中,提议晚上去“弄点鱼玩玩”,由于王华晚上有饭局,当时并未应允。当晚7时左右,酒过三巡后,王华想起李伟白天的提议,酒劲上涌兴致更浓,便连续8次拨打电话,邀请李伟一起出去捕鱼。当晚9时左右,同样喝了酒的李伟拿着电鱼工具来到王华家,随后两人乘坐着一条从鱼塘捞起的沉船,前往附近的公共河道电鱼。由于当天天气不好,当晚11时,两人准备返程。途经一个闸口时,李伟为防被人发现,提议关闭头灯。就在这时,意外发生了。王华听到“扑通”一声,立即重新打开头灯并大声呼喊李伟的名字,但船头已不见李伟踪影。王华惊慌失措,赶紧将船固定住,一边拨打求救电话,一边拿着船上的工具在水里慌乱打捞。最终,在救援队和村民的帮助下,李伟被打捞上岸,经抢救无效死亡。李伟的家属悲痛之余,将王华告上法庭。他们认为,王华明知电鱼违法却再三邀约,且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事发后也未进行及时有效的救助,应对李伟的死亡负主要责任,故要求王华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合计118万余元。
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伟与王华相约用电鱼方式捕鱼,系法律法规严令禁止的行为,李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意识到其行为的违法性,自愿参与电鱼行为,且是在晚上饮酒之后,疏于对自身的安全注意义务,在此过程中发生溺亡事故,对死亡产生的损失应承担主要责任。王华作为电鱼行为的参与者,在事发当天连续8次电话邀约,并积极参与电鱼行为,对损害发生起到参与和推动作用。综合双方的行为与过错程度,市人民法院确定李伟自行承担80%的责任,王华承担20%的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法院确认,死亡赔偿金、抚养费、丧葬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损失合计1560104.5元,王华承担20%的赔偿责任,即312020.9元。后双方不服判决上诉至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维持原判。
市人民法院法官提醒,电鱼、炸鱼等非法捕捞行为不仅严重破坏渔业资源和生态平衡,还极易引发溺水、触电等安全事故。共同参与危险行为造成损害的,各参与者应按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即使受害人自身存在主要过错,其他参与者也可能因推动和参与危险行为而承担部分责任。